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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借款”的税务筹划

日期:2019-11-29 浏览: 来源:未知 作者:香港公司审计
【前言】
 
关于公司“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公司无偿借款给“公司员工”,是否有涉税风险?应该如何规避?现在我税务师事务所来详细的解答,希望帮助各位财务人员能合理规避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环泽观点】
 
一、公司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或抽逃资金),纳税年度终了后(即过了年末或公司注销清算时),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备用金、采购款等),将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抽逃资金或从公司借款,很多时候金额较大,并不一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处理,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税务师事务所建议需要进行处理和筹划,才不会有税务风险。
 
二、公司无偿借款给“企业员工”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购买个人财物,如果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员工的借款属于工作中临时性的备用金、差旅费之类的,就不存在纳税的风险。
 
因此,我税务师所建议企业员工在向企业借款时,借款用途就非常关键了。一定是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才不会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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